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,根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的规定,将被处以罚款。一般事故罚款区间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,较大事故区间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,重大事故区间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,特别重大事故区间为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。第三十六条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...
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
cdw 阅读 71 次 更新于 2026-06-21 17:08:34 我来答关注问题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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